原标题:【重磅原创】深度解读《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资智通连燃气(微号:zztl_gas) 作者:施宁
2021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目的在于推动管网互联互通和高效集输,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上下游市场竞争,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同时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强化对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优化运输路径,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最后适应天然气管网不同发展阶段和改革进程的需要,保持有关定价参数相对稳定,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动态调整,保障全国天然气管网平稳运行。如需要和作者行业交流,秘密分享欢迎添加作者个人微信sn3218。
按照“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旗帜鲜明坚定不动摇。可以预见未来各省省网公司融合进国家管网公司应该只是时间问题。从目前公开的关联数据上看,国家管网公司的股权已经切入了国内12个省份的省网公司。 根据国家管网公司公平开放板块于3月10日公布的天然气管道服务价格。其在各长输管线的分段计价模型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 4 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是基本一致的,换句话说,当前的国家管网的分段计价模型基本是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制定,下面举个例子: 如上图,当前国家管网西一线及西二线目前的分段计价基本按照征求意见稿中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的要求进行设计的。 虽然在第二条中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看似是国内跨省管道经营主体都按照本规则,然而“原则”一词增加了国家管网以外主体的执行弹性,结合后文第二十一条“现有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现行价格水平执行,后期视情调整。”因此预估短时间内这个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国家管网公司。 笔者觉得这是本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信息,“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根据我国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4个定价区域(以下简称价区),各价区包含管道见附件。新建管道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价区化管理,清晰明确。 重点来了“第十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国家管网集团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根据各价区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准许收入分配至各价区。” 管输费的构成包括准许收入,准许收入和成本、未来的投资需求及区域发展因素挂钩,就以中东部价区为例,由于各省管道覆盖率各不相同,所需要的投资强度也各不相同,未来江浙等管道发达区域的管道气输气价格是否会由于国家管网公司在中东部其他省份重大投资计划而增加,各价区内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国家管网公司的年度各价区的区域投资计划是否有发言权或者否决权?毕竟这些投资一定程度上是会影响到本区域的输气价格。如果真的要提什么意见的话,我觉得价区核算能否精确到省一级单位,毕竟发达区域的省内支线管道覆盖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时期,可以享受前期高强度投资后的低成本输气价格带来的红利,促进当地的实体经济发展,谁投资谁受益本就无可厚非,同时应该考虑各省自身的支干线建设规划和决策必须要有本省的话语权,符合本省的经济发展规划,避免增加价区内管输费用以建设一些短时间内利用率及收益率都不大的管道项目,既提高了区域输气成本,又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因此是否需要考虑将国家管网后期新建的管道负荷率进行后评价考核纳入监管体系?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由于准许成本与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挂钩,上述因素在三年时间内会发生相应变动,比如管道通气一段时间老化后对应的维护及更换管材成本随之增加,考虑这些因素重新制定核定价格是比较科学的。 “第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这个及其重要,国家管网公司会不会变成昆仑plus,会不会利用一张网的垄断优势发展横向纵向衍生增值业务,这条可以简单的翻译为不忘初心,警钟长鸣,聚焦自身定位,不要胡思乱想。与此同时,相信在黑暗中一定有三双滴溜溜的大眼睛在时刻盯着,有甚风吹草动,小本本记下。 “第十七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这条语气更重,可谓杀气腾腾,堵死一切妄图通过增加成本从而提高管输费的路径(不难看出,在前期成本监审中这种现象不是个例),总之意思就是丑话说在前头,勿谓言之不预也。 笔者略略统计一下,条文以“国家管网集团应当”为开头总共出现了4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全文总共出现了10次之多,柔和的表达了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和最终价格决策部门的殷切期望,当然画好边界的目的也是确保国家管网集团在改革的发力加到最大时不至于核心业务上跑偏。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这条怎么说呢,如果换一些词措就是大快人心,更能表明改革的决心和力度了。比如把“可以”改成“应当”,比如在末尾加上时限-“自本办法发布起一年内。”从笔者调研的城燃终端项目来看,有很多因为一两公里的管道代输支付着几毛钱每方的管输费用,这种现象极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区域的天然气普及和发展,这条如果能明确,则改革的力度直接推进到管道的最后一公里。来源:资智通连燃气(微号:zztl_gas) 作者:施宁